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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了解销售二手车涉税处理(含个人)
转:小陈税务
提醒: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参考处理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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